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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强区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6-09-30


各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党组,群团:

现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强区若干政策(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浑南区委员会 中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6日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强区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全面落实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区财政每年设立不 少于50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工作。重点扶持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大数据、数字医疗和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产业及教育卫生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第二条 强化高层次人才别进。立足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 领域,对引进的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各类人才,经 评审认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服务全区重大工程、重 大项目的外国专家进行资助,按照外国专家年薪10%的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和 “千人计划”配套引智工程资助的外国专家,实行配套资助。

第四条 积极开展引博工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大力引 进一批专业技术领域急需的优秀博士(博士后)。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博士(博士后)每人每月2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加强本地人才培养。深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支持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本科生、 研究生实训式培养基地建设。扶持培养各类人才,积极推荐我区人才参选上级人才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人才培训补助计划,对列入培训补助计划的项目给予补贴。

第六条 对社会事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急需人才进行扶持,推动我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加快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引进资助一批教育专家、名校长、名医等优秀教育卫生人才,开创教育卫生发展新局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卫生人才队伍。

第七条 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企业进行申报, 经评审认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企业奖励高管团队及科技骨干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奖励贡献突出人才。按照对我区的实际贡献,针对科技、管理、文教卫生等领域的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扶持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经评审认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着力建设科技孵化平台。加强孵化功能,对各级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予以资助。在成果转化初期,对获得沈阳市资金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配套扶持。对在众创空间内为人才提供服务的创业导师,按辅导业绩给予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对转化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加快人才创业基地建设。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城、国际新兴产业园大力推动国家级人才创业基地建设,扶持空港经济区、现代商贸区、沈抚新城建设优势产业人才创业基地。优化审批流程,通过创业场所租金优惠、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形式, 激励各类人才创业。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种子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重点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向产品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人才创业融资扶持。建立2亿元的别导基金, 对创业投资基金、转贷基金、科技创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类基金配比引导基金。设立1亿元的风险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 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多渠道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引才目录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加强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积极为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帮助拓宽引才渠道,鼓励吸纳大学生就业。

第十五条 满足人才子女就学需求,针对重点引进培养的人才,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其意愿,安排在我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第十六条 提供人才住房保障,通过提供人才公寓或货币补贴等形式,多渠道为我区重点引进和培养的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按照沈阳市出资比例要求给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大力推荐我区人才参加上级各类人才评选和人才 项目资助,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参选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优先向省市进行推荐。有计划地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到国(境)外交流培训,提供健康疗养、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十八条 依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设人才服务窗口, 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遒”,协调解决家属安置、社会保障等实际困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 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健全工作机制,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责成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及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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