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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试点暂行办法
2016-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创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环境,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好《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15〕33号),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内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以下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贴息项目计划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对我市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在本市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五条 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基地内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基地内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对展期和逾期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及补贴。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市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三)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银行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程序:

贴息计划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各区县(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须加盖当地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局公章。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3.创业基地出具的企业入驻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制定资金贴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联合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贴息资金下达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贴息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计划的,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项目单位3 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政府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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