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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建设政策的通知
2016-09-30


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金融机构聚集

(一)大力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重点支持引进和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批设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支持引进和设立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二)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提供开办条件。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最高5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支付。在金融商贸开发区、金融街、皇姑北站北区域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新迁入我市的大型银行区域性总部,所在区、县(市)政府可另行给予补贴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沈设立票据中心、数据中心、信用卡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务机构。

(三)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在沈设立的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对于会计、审计、律师、融资性担保、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金融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应提供便利条件,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对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给予支持。

(四)积极发展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二、鼓励金融创新

(五)鼓励和支持在沈实施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政策契机,争取国家各项金融创新在沈先行先试,激发城市金融活力。对在振兴东北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助。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管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给予奖励。

(六)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要素市场创新。鼓励引进和设立股权、金融资产、票据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七)鼓励和支持“智慧金融”建设。搭建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侧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资金供给侧的对接互融,形成一个线上线下相结合、功能健全、便民高效的区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承载“智慧金融”重大项目的金融核心功能区,根据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八)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需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担保等机构创新合作模式,联动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新途径,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对于成功争取总部在我市投资的驻沈保险分支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金融服务“三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落实中央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奖励政策,对于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余额超增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市)级财政按照配套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当年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期)的按照发行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发行期限1年期以上的按发行额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产业金融发展

(十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于规模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于落户我市社会募集资金50%以上、规模低于10亿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十三)鼓励和支持重大产业金融项目建设。对于符合我市产业金融发展战略定位、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有效提升我市东北区域金融中心能级的重大产业金融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于1000万以上的补贴,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年度资金的使用跟踪和效果评估,分年度拨付,每年度资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

(十四)配合省金融主管部门做好金融配套资金支持。对于省金融主管部门要求由市政府承担的金融配套资金,待省支持资金到位后,市政府给予配套支持。

(十五)鼓励和支持新兴产业融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和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试点。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根据金融中心建设进程,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安排资金额度制定支持计划,市政府将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对于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资金。

(十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置业,开展新兴业务。在行政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便捷服务。在金融战略研究方面,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在沈积极开展金融战略和实务研究。在培育人才方面,推动在沈大专院校设立金融专业和扩大招生比例,培养专业人才和金融复合性人才。

(十八)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推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与共享为突破口,逐步构建地方金融征信体系。对于新设征信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对于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地方金融征信试点机构,按照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十九)改善金融法制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法庭作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提高金融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率。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债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五、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创业

(二十)强化对金融高管人员的服务。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一)加强在沈金融高管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环境建设,为在沈阳金融高管人员提供交流、洽谈、联谊场所。在金融集聚区内,加快沈阳金融家俱乐部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六、其他

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3年,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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