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申领额度
单个小微企业年度申领服务补贴券额度不超过5000元。小微企业使用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部分合同款,最高不超过当年与合作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金额的60%。
三、申领内容
(一)财税服务:财税咨询、财税顾问、财税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等服务;
(三)管理咨询服务:营销策划和咨询、营销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四)检测检验服务:产品检测检验、化验服务;
(五)认证服务:企业和产品认证服务。
(一)网上申请。有服务需求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mesy.gov.cn)。
1.PC端:登陆(http://www.smesy.gov.cn),进入“沈阳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栏目,点击“立即申请”,注册会员,填报有关信息;
2.手机端:关注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官方服务号(微信号:smedmp),进入“补贴券”栏目,点击“我要申领”, 注册会员,填报有关信息。
(二)资格审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先报先审”的原则审核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审核通过并登记备案。审核通过企业可在“查询进度”栏目内查询。
(三)签定合同。取得领取服务补贴券资格的小微企业,与合作服务机构(在“合作服务机构”栏目中查询)进行对接、洽谈,明确服务内容、时限和金额后依法签定服务合同,合同执行期不超过一年。小微企业按服务补贴券抵扣合同款的限额,可与多家合作服务机构签定合同。
(四)核实领券。小微企业与合作服务机构签定合同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各一份,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实后,领取服务补贴券。每户小微企业每年只能领取一次,已领取过的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申领。
(五)服务补贴券使用。小微企业与合作服务机构签定合同并领取服务补贴券后,根据服务补贴券抵扣部分合同款的规定,支付相应面值的服务补贴券。
2016年6月20 日至2016年8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
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31日止,过期作废。单个合作服务机构申请结算服务补贴券的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317房间(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号甲)。
联系单位: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维权与指导部
联 系 人:王欣欣 刘骁
联系电话:86218855,25255577、8625988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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